4. 脫離聖職身份者 [168] 《救贖聖事》訓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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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依法律規定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(…)禁止行使聖秩神權」。[274]他不得在任何藉口下施行聖事,除非是法律所規定的例外情況,[275]信友也不得請他舉行禮儀,除非有法典1335條所准許的正當理由。[276]脫離聖職者也不得講道,[277]不得在舉行神聖禮儀時有任何職務或工作,以免在信友間產生混淆及令真理模糊不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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