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較嚴重的罪行 [172] 《救贖聖事》訓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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冒犯至聖感恩聖事和感恩祭獻的較嚴重罪行,應遵照「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」來處理,[280]此等罪行包括:
a)拿取或保存聖體以作褻瀆,或把聖體棄諸地上;[281]
b)擅自或偽裝舉行感恩祭;[282]
c)與沒有宗徒承傳和不承認司鐸聖秩品位的教會團體人員一起,違例舉行感恩祭;[283]
d)在感恩祭中單獨祝聖聖體或聖血,或在感恩祭外祝聖聖體和聖血,以作褻瀆。[284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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